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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告侵入住宅 請求精神賠償

專家看法

宜蘭一家彩券行老闆進入他人住處,還小便在女屋主的內褲上,但未將內褲取走。該行為雖不構成竊盜罪,但法界人士認為,嫌犯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六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至於女屋主如告毀損內褲,是否能夠成立,則有兩派不同見解。

毀損認定有爭議

律師楊擴舉表示,《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致物不堪使用」,雖然女屋主的內褲遭污損,會使女屋主不想再使用,但客觀上來說,「這條內褲還是可以穿著」,與致物不堪使用的規定不相符,因此女屋主要控告毀損,恐怕有困難。
不過,律師廖克明有不同看法,他認為雖然女屋主的內褲並未被破壞、毀損,但就經驗法則來說,「已經沒有人敢穿這條內褲」,已符合致物不堪使用的構成要件,而且,提告毀損將來法院若判決有罪,女屋主也可以據此求償這條內褲的價錢。
雖然女屋主已經原諒對方,不再追究,但其他人遇到類似情況,楊擴舉建議可以控告對方侵入住宅,並且以對方的行為已使人對居住安全感到恐懼為由,請求精神慰撫金。
記者張琦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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