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算不算是警察國家(黃文雄)
立法院將表決《集遊法》修正案。行政院所提草案名義上改採報備制,但仍然有不少問題,已有各界指出。本文想提出另外一個問題,一個牽涉到台灣是否警察國家的問題。
草案條文抽象模糊
該草案第11條說:經報備之室外集會、遊行,於「舉行前」,在三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得予以「禁止」、限制與變更其路線等等。這三種狀況的第一種寫的極為抽象:「足認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明顯事實。」
雖然有「立即」和「明顯」的字眼,「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仍然抽象模糊。更重要的是,由誰來認定呢?草案說,將由集遊所在地之警察分局或直轄市、縣市之警察局來認定。但是,如果報備人民團體不同意警察的認定呢?草案沒有明白的答案。
在目前的條文下,訴諸行政法院似乎是唯一的可能。這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是由人民團體到行政法院去聲請假處分。第二,為了不喪失集遊的時機,人民團體可以逕行集遊,用事實證明警察機關的認定錯誤。警察機關提告後,雙方在法庭見面。
對較有資源的人民團體,走這兩條路不算是大問題,雖然依舊有其時間、金錢的耗費和其他風險。但是,如果是一般資源較少的人民團體呢?他們能不能行使《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集遊人權,恐怕就只能完全由警察機關決定了。集遊人權如此基本,如果完全由警察機關決定,那麼,就這一點而言,台灣算不算是一個警察國家?
一個國家是不是警察國家,都是這麼一項一項累積出來的,尤其是當最有集會遊行需要的弱勢團體,事實上會受到差別待遇的時候。豈可不慎?
應更周全再行表決
部分因為馬總統對行政院的草案讚賞有加,執政黨明天聽說要擺出甲級動員的陣仗,非得強渡關山不可。比較理性的做法,應該是就這個和其他問題延長和人民與在野黨的諮商,寫出更周全的修正案來,再行表決。否則,現行《集遊法》已經造成的各種問題仍然將持續惡化;修法的目的勢將落空。更重要的是,也違反了馬總統力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批准的初衷。
作者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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