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恩╱台北報導】一名受僱於威合公司的新店慈濟醫院外包清潔工,昨出面指控威合給薪未達基本工資,也未給國定假日,向僱主反映後竟遭逼退。勞團怒斥派遣業者違法離譜,政府應介入檢查。
二十歲林先生受僱於威合四個多月,被派遣到新店慈濟醫院擔任清潔工,每天工作八小時、月休四日,但底薪加津貼,月薪才勉強高過基本工資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威合幫他申報勞保和勞退時,卻違法以一萬一千多元申報。
因威合未給農曆新年等假日,今年一月林先生請兩天假,薪資竟被扣到剩一萬三千多元,換算時薪不到七十元;二月中他因此與主管爭執,被迫簽下自願離職書,也未獲資遣費。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胡孟瑀批威合太離譜,竟還向教育部申請實習補助,呼籲政府調查。勞委會指出,給薪低於基本工資和未給國定假日,明顯違反《勞基法》,將由地方政府查處。
威合北區營運中心處長陳嬿宇說,薪資加獎金有高於基本工資,但「清潔業本來就沒有國定假日」,過年有加給獎金;勞保、勞退低報是電腦出錯,將給當事人補償。慈濟醫院回應很不捨這名員工,會進一步了解。
應有權益:
.適用《勞基法》,需給最低工資、加班費、資遣費等
.派遣公司應負責勞健保和勞退金
申訴管道:
.勞委會0800-085151
.各縣市勞工行政機關
資料來源: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勞委會
親愛的陳先生,您好! 您於98年4月11日致本處電子信箱 申訴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加 班沒有加班費、未保勞健保及未提 撥勞退金等事項,本處已於98年4 月21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檢查結 果如下: 1. 有關加班費未給付的部 份,該事業單位主管表示,因為不 熟悉法令規定,以致未能依照法令 相關規定給付加班費。此部份涉嫌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已移 送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裁處。 2. 另有關資遣費的部份,因 您於98年4月14日存證信函主張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 該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勞動契約需支 付資遣費,因加班係屬連續性違 法,且您最後加班日為98年3月2 日,給付日為4月10日,已在該項 法規所規定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30 日內為之,故本處認定違反法令, 依涉嫌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第1項規定,已移送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裁處。 3. 有關未保勞健保及未提撥 勞退金的部份,則因機關業務職權 劃分,已移請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 康保險局卓處。 以上答覆,如有任何疑義,請 逕洽承辦檢查員,本處樂於為您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