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在...

  • 頭條要聞

<熊出沒注意>理論與現實的光譜(熊秉元)

雖小道,必有可觀。編纂一本高中公民課本,看來簡單,其實大有學問。比較簡單的問題,是課綱不佳,是審查委員不佳;課綱有明顯的錯誤,或是審查意見令人啼笑皆非。兩個例子,雖然不足以概全,但可以稍稍反映所涉及的問題。
在「公民社會的參與」這一章,有一小節是「志願結社」;課綱要求,「說明何謂志願結社,其實質或形式上(如: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常情常理,公園裡的歌友會和各式刀拳棍棒社等,是志願結社,可是沒有所謂法律要件可言。然而,出版社一再叮囑:課綱不可違;因此,課文裡只好來上一段:「志願結社的成立,有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形式條件,是必須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課綱和審查唱反調

這種說法,顯然理不直氣不壯;果不其然,審查意見指明:「此種說法不完全正確,公園中的歌友會如果未向相關單位登記核准,算是非法結社嗎?」;「以是否合乎法律規定判斷結社是否『成立』,過於狹隘,並不妥當。」-必須修改。這麼一來,課綱和審查意見唱反調,直接衝突;倒楣的當然是出版社╱作者,夾在中間,真不知道該如何自處!
在處理客觀和主觀的概念時,課文旁加了一個「腦筋急轉彎」:「情人眼中出西施」,是主觀或客觀的觀念?乍看之下,絕大部分人都會認定,這是主觀的概念;其實,不然。
第一層意義,西施是主觀的,沒有爭議。可是,第二層意義,如果我認為小美是我的情人,而小美不認為我是她的郎君;那麼,我們兩人就不可能是「情人」。因此,「情人」這個名詞,已經隱含了某種客觀性。兩人之間,彼此承認對方是情人;否則就是單相思,而不會是「情人」。第三層意義,對於「西施」、「情人」以及「情人眼中出西施」這些字眼,大家都知道指的是什麼。因此,大家對這三個名詞,有一種共同的認知;既然有共同的交集,也就意味著某種的客觀性。
可見得,不起眼的題目,稍作闡釋,饒有興味。然而,審查意見卻是:「問情人是客觀或主觀似無意義,建議刪除」。我打算在申覆理由上表明:題目很有意思,無須修改;而且,加上一句「清風不識字,何必亂翻書」!但是,我猜出版社不願意激怒審查委員,大概不會容許我的調侃!

規範實證拿捏不易

除了這些明顯的是非之外,比較麻煩的,是課綱關於實證(positive)和規範(normative)之間的取捨。簡單的說,「世界上有好人,也有壞人」,是對事實的描述,不涉及價值判斷,是實證的觀點;相對的,「你應該當好人」,是一種呼籲和訴求,隱含價值判斷,是規範式的論點。課綱的幾個例子,約略反映出擬定者的企圖:例一,在「公民社會的參與」這一章,說明「公民社會是公民提出主張並盡責自我管理的集合體」。例二,在「媒體識讀 」這一章,有一節是「公民行動與媒體監督」,「舉例說明處於分散的公民,面對組織化的媒體企業,對於資訊生產的掌控,如何進行監督與對抗。」例三,在「多元文化社會與全球化」這一章,有一節是「全球公民意識」,「此處須強調並檢視台灣是否能提供全球多元文化的發展,並達到社會平等,促進多元整合的議題」。
坦白說,教科書╱教學裡,規範和實證間如何拿捏較好,我很猶豫遲疑。但我很清楚,現代成熟穩定的民主社會,公民承擔的責任,遠遠不及課綱裡所認定、要求或期望的程度!

作者為台灣大學經濟系及研究所教授、中國科技大學講座教授

Facebook

←讚一個!《蘋果》粉絲團24小時陪你看新聞!

想將你對這篇文章的發言分享給好友嗎?只要點選社群網站標誌,並依指示登入該社群網站,當標誌顯示為已點選,就代表你在《蘋果》發言可以同步放送到多個社群中了!

新聞討論

發表文章
必填

新聞討論規範
【1】留言限140字以內。留言將於發送留言72小時後,由系統自動刪除
【2】與蘋果日報報導內容無關、涉及人身攻擊言論、張貼廣告與涉及交易訊息、重複張貼,一律刪除。
【3】請勿留下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蘋果日報將不負管理之責。
【4】網友應謹慎發言,遵守中華民國法律相關規定,違者自負法律責任。
【5】涉及誹謗、侮辱、具威脅攻擊性、猥褻、違反公序良俗的文字、圖片及任 何形式檔案,蘋果日報有權逕自
          刪除。若因前述行為導致他人檢舉、投訴或相關主管機關調查,本論壇將配合主管機關處理。
【6】參與本論壇討論新聞之網友,視為同意本論壇管理者得隨時對論壇內所有內容、留言等進行刪除動作,
          或因應版面重新設計而移動整個論壇位置、調整論壇功能。
【7】敬請網友遵守以上原則,不同意者,請勿在此發表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