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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育嬰假 僱主不得調職減薪

未具名讀者問:
我在某醫院上班,為幫太太照顧小孩,從去年開始請了一年二個月的育嬰假,育嬰假屆滿前才發現醫院擅自將我的職稱改變,致我復職後薪資會短少一萬多元。我向醫院申訴,人事單位說因我的新主管不讓我回原服務單位,所以才變更我的職稱,請問院方可以這樣做嗎?可以抗拒嗎?

律師劉思龍答: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僱主對受僱任職滿一年的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拒絕。同法另規定,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縱使僱主有: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僱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若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僱主不得拒絕員工回任。

最高罰10萬元

又留職停薪,顧名思義,指該期間內「保留原職務暫停發放原領薪資」;員工留職停薪期滿回任時,僱主自應回復留職停薪前的原職原薪。公司擅自調職減薪,已違反規定,對於員工有不利的處分,員工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僱主違法事證若明確,依同法規定,員工除向主管機關申訴外,並可由主管機關處罰僱主新台幣一至十萬元。員工若因此受有損害,可向僱主求償。遭違法調職減薪的員工,仍可請求公司回復原職務,並請求給付遭減薪的工資差額,以資救濟。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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