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精狼輕判 檢不服上訴
【侯柏青╱台北報導】男子邱惟中去年十月在台北車站月台上自慰,用手把精液甩在女學生裙子上,被起訴強制猥褻罪。但法院認為女學生事後才知遭甩精,沒被脅迫,改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不過檢方不服,認為甩精違反被害女學生的意願,已構成強制猥褻,昨上訴高院,由於邱惟中自爆常想犯案,檢方希望法院宣告強制治療。
「竟與吐口水同罪」
四十六歲的邱惟中曾在二○○六年間,先後在中壢火車站對兩名美女甩精,分別被依公然猥褻罪判拘役五十天及兩個月。去年十月六日晚間,邱惟中又如法炮製,在台北車站打手槍甩精被逮。
邱惟中自稱想對女人復仇才甩精,常想作案,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但法院認定被害人當下不知遭甩精,事後只感到難堪,改依公然侮辱罪輕判拘役五十天。
檢方不服,昨上訴高院。有檢察官痛批:「法院認為公然吐人口水觸犯公然侮辱罪,但甩精和吐口水竟用同罪,真的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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