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扁案判決的三點看法(魏千峯)
9月11日下午4時台北地方法院就陳水扁前總統涉嫌貪污等案件,判處阿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項判決如同陳前總統自己的估計,蔡守訓法官對其判處最嚴厲的制裁,但國人如何看待本件世紀判決呢?
暫不論挺扁或反扁,筆者希望各界能夠尊重法院的判決。這些年來,台灣民主化的過程呈現政治強,媒體強,但司法弱的現象,此不利於一國前途的發展。其實,一個國家朝向民主鞏固階段時,對司法的信賴是相當重要的因素。我國司法近10年來有一些進步,法院已較能兼顧論理與人權,至少與其他國家評比應有中上的水準,但政治人物選擇性地尊重對司法是一大傷害,試想在扁連總統選舉無效訴訟中,阿扁獲得勝訴,確立其2004年第二任合法總統的地位,連宋也只能接受,現在阿扁涉貪乙案不應該有不同標準來看待司法,否則,台灣社會將沒有秩序與準則。比較伍澤元四汴頭貪污案,收賄600萬元,其在一審法院亦被判處無期徒刑,阿扁涉貪金額高達億元以上,或許這也是阿扁對其案件的判決情形已有腹案的原因之一。
判決猶如法律正氣歌
本案判決書高達1000頁以上,尚須一周後才能製作完成,然而就目前台北地院提供的70頁新聞稿,本案判決頗具高度,引證論理嚴謹,應是一個相當不錯的判決。在新聞稿60頁以下,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有四,一為阿扁「公開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之實,濫用總統職權,上從假借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資職位,均能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道出我國政壇的現形記,足堪藍綠政治人物警惕。二為「以空前繁複手段將不法所得洗至國外」,此點突破所謂台獨建國基金之虛假,若扁珍收取金錢係為民進黨與台灣打拚,大可留在台灣,本案卻是以各種管道洗錢至國外,如何說服國人及法官,阿扁沒有貪污?三為「台灣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賄賂維繫家業,其餘企業更不必書」,道盡台灣企業為政界脅迫的辛酸事實。四為阿扁「窮盡總統之權力,大肆進行全面性之滅證、偽證、串供」,「不提自家異於正常收支之鉅額資產,言卻必稱司法迫害云云」,「身為法律人,卻視司法為玩物,甚屬不該,……對司法信譽破壞至深」,此一方面說明法官依《刑法》第57條量刑標準規定,因阿扁「犯罪後態度」不佳,處以最重的刑度,另方面也表現出本案法官對法律人從政設下最低的警戒線,頗有撥亂反正的味道。
以筆者同為法律人的身分解讀台北地院扁案判決的新聞稿,聞到法律人在寫正氣歌的悲愴。
至於陳水扁前總統是否應該在一審判決後解除羈押呢?據悉業在國內參加研討會的紐約大學法學教授孔傑榮表示法院可以考慮有條件釋放。站在人權的角度,我部分贊成,畢竟縱使依法可以羈押阿扁,但押人進行審判並不是正常的方式。可是我亦只贊成孔教授的一半意見,在台灣司法實務中羈押被告尋求釋放之道,應該要表現出尊重司法及不糾眾抗爭的態度,否則,法院難免因無法審判之虞而不得不羈押被告,阿扁及其選任的辯護人都是資深的優秀律師,何不少說話少抗爭,循正常訴訟程序努力,再向法院爭取有條件解除羈押呢?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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