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觀點:替小馬鳴不平(江春男)
扁珍均被判無期徒刑,雖然仍有爭議,但並不意外,這次判決最大的意外是馬永成和林德訓沒拿半毛錢,卻分別被判20年和16年重刑。本來想要相信司法正義的人,光看到這一點,就無法自圓其說了。
介入程度不及陳鎮慧
更有趣的是,判決書上也記載馬林兩人沒有不法犯罪所得,最後卻判決他們必須連帶追繳犯罪所得8000多萬元和2600多萬元。其意思是,若無法追回扁珍所有犯罪所得,就要強制執行馬林兩人的財產。雖然他們沒有分到一毛錢,也要負責無限清償責任,好像他們是上市公司的董監事。
真正經手國務機要費的陳鎮慧,因為坦白認罪,且沒不法所得,獲判緩刑。事實上,馬林只負責蓋章,介入程度遠不及陳鎮慧,與珍的金錢信任關係也非陳鎮慧可比,判刑有如天壤之別。馬林被判重刑的主要理由是,他們縱容吳淑珍違法,吳淑珍提出大量發票時不問理由均予簽核,不能因為遵循扁命令而免責。法官希望小馬是政戰官,要負責調查扁家的生活,如果此論成立,總統府辦公室主任的角色與職責必須重新認定。
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性質大同小異,說它是歷史共業,一點不假。如馬永成對扁家有監督不周的責任,擔任馬英九市長辦公室主任的廖鯉也逃不了責任。如依本案標準追究其他的機要費和特別費,一定沒完沒了。其實,公訴檢察官也主張從輕量刑,但主審法官卻基於主觀心證,故意從重量刑。
法官用太多政治語言
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但量刑應符比例原則和平衡原則,不能因個人好惡任意擴大解釋。不幸的是,本案法官使用太多的政治語言和道德語言,說教多於說服,形容詞多於名詞。其用意在呼應輿論需求,遠大於彰顯公義。現在判決書已經公開,法官必須接受社會的論斷和歷史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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