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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 國家是共犯(周玲妏)

筆者擔任高雄市議員已經是第二屆,陸陸續續接到一些陳情是有關校園性侵,而校方卻息事寧人的校園危安事件。其實類似事件,報章媒體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披露,只是不見我們教育的主管單位,不管是中央的教育部還是地方的教育局或教育處,能夠有擔當或有魄力的在法令面或者是行政措施上有斷然處置的決心。

裁決團體需公信力

仔細剖析中間的環節,會發現到上從教育部下到各級學校單位,儼然就是一個龐大的共犯結構。在中央方面,教育部本就該修法改變處理校園性侵的裁決機關—教評會的組成比例。如果一件必須專業人士來客觀處置的校園性侵案件,卻仍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來組成裁決機關,豈不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就有一個案例,光是處理涉嫌教師要不要停聘的決定,投票結果除家長代表一人贊成外,其餘都反對。反對理由是,調查結果還沒出來應該保障老師的工作權。那學生的受教權誰來保障呢?筆者認為,一般校務可依此辦法辦理,但這種需要各領域專業的校園性侵案件,應另訂辦法組成具公信力的裁決團體。
在地方部分,教育局承辦人員及部分主管會因為同理心不足,而將無效率的處置過程推給法令未修。校方呢,則會因為校長考量個人前途,所以事發時,除了打算私下和解以息事寧人外,整個處置過程就是不專業,即使我們的教育局辯稱說常辦講習,但經過了解,參與講習的人往往不會是第一線處理的相關人員。筆者為了解決學校第一線處理人員的專業問題,已提案要求成立人才資料庫,並不定期抽查第一線處理人員對於相關法規及程序的熟稔程度。至於少數校長息事寧人的態度,筆者也將努力責陳教育局認真考核這些不適任校長。
前陣子得知立法院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狼師條款,只要教育人員涉及性侵害行為,並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這是一次大勝利,不過筆者覺得這仍不夠,原因是當調查報告產出的結果不是大家所滿意的,那就應該要有一套監督機制。筆者認為,調查報告誠屬政府公文書,也具一定法律效果,只要在不妨害當事人秘密的情形下,就應該如同地方政府其他公文書,接受由人民所選出的民意代表來進行監督。且主事者,包括教育局相關人員及學校校長得列席議會接受備詢。這樣作的用意,是為了補足未修法前,校評會恐會遭外界質疑專業性不足的把關動作,也有替代全民監督的意味。

應捍衛孩童受教權

校園本該是最安全的地方,教師及校長本來也是受人尊敬的行業。過去一些老鼠屎的不良示範,的確讓家長及孩子擔心受怕了。既然制度先天設計不良,作為民意代表,為了捍衛孩童的受教權,理當也應當將這事實公諸於眾,請大家一起來守護孩子,讓他們開開心心上學,也能平平安安回家。

作者為民進黨高雄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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