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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棄養老母 判還93萬贈款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家住北縣蘆洲市的蔡姓老婦,擔心後半輩子沒人照顧,因此和女兒協議,由老婦幫女兒支付購屋頭期款,交換女兒照顧她老年生活,不料女兒買屋後仍棄養老母,蔡婦怒告女兒退還贈與款,板橋地院昨判蔡婦勝訴,女兒應全數返還購屋頭期款。

供購屋頭期款換照顧

判決書指出,蔡姓老婦育有四女一子,靠丈夫過世後留下一筆遺產支撐生活;二○○七年間,蔡婦中風,兒子卻不斷向她要錢,她擔心坐吃山空,後半輩子無人照料,因此將存摺交給女兒保管,自己則保留印章,後來兒子因為無法再向蔡婦要到錢,竟棄養老母,將她送給其他親友處代為照顧。
蔡婦四個女兒也互踢皮球,最後她提供九十三萬元購屋頭期款給么女,條件是么女須照顧她後半輩子,未料,么女與媽媽同住半個多月後,竟然翻臉將媽媽趕出門。法院認定蔡婦是以「照顧下半輩子」為贈與條件,么女棄養形同贈與條件失效,昨天判決蔡婦么女應將購屋贈款全數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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