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男不養家 判賠妻300萬
偷腥被逮 簽下千萬元贖罪契約又反悔
【蔣永佑、丁牧群╱台北報導】華碩電腦員工李若維外遇被抓包,和妻子簽下家庭生活費用同意書,除約定要按月付生活費外,還同意日後「若未盡真心照顧妻女」,將賠償一千萬元,不料簽約隔年,李男即反悔拒付,妻女因此興訟要李男依約付錢,並賠償兩百六十萬元,士林地院昨判李男應付妻女共三百餘萬元。
付出代價
昨記者走訪李若維住處時,他的家人說:「你有病啊?我又不認識你!」就躲進屋中拒絕受訪。至於李妻謝秀梅昨不在家,不知其回應。
判決指出,李若維於二○○四年與謝秀梅結婚並生下一女,卻在二○○六年外派大陸期間,與大陸女子外遇被妻子發現。為求妻子原諒,李男於同年十二月簽下家庭生活費用同意書,同意每月薪水自己只留八千元生活費,其餘全歸妻子家用。
「未盡真心照顧」
李男的獎金、配股則均分三份,夫妻和女兒各分三分之一;同時加註若日後「未盡真心照顧妻女」,將賠償一千萬元。
不料隔年四月李男就搬離家中,並拒付家用,還在同年二月,以電子郵件寄送自己與外遇對象的親密照片,要妻子死心同意離婚;妻子因此以女兒名義提告,要李男支付二○○七年四月離家到今年六月的家庭生活費,並以他未做到真心照顧妻女為由要丈夫付違約金,但考量訴訟費過高,僅求償兩百六十萬元。
男仍有獎金配股
李若維向法官表示,當初是被迫簽同意書,同時辯稱每月八千元無法為生。但法官認為,同意書如同契約,因李男無法證明是被迫下約,同意書就應視為有效。至於李男雖每月薪資只留八千元自用,仍有三分之一獎金和配股,尚有兩萬一千餘元,足以生活。
法官因此判李男應履行同意書內容,將前年四月到今年六月實領薪資、獎金及配股,如數給付妻女,扣除李男先前已付的十八萬元,總計李男還須付妻女三百三十六萬八千餘元。
科技男外遇代價
27個月的薪資:每月只能留8000元生活費,其餘57萬3846元須當家用
工作獎金及配股:須交1/3當女兒生活費,共37萬4468元
外遇違約罰款:260萬元
前述金額總計:354萬8314元
註:判決賠償的金額計算期間為2007/4~2009/6,共27個月
資料來源: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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