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前 公開儀式難認定
專家說法
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表示,去年五月修正後的《民法》結婚改採登記制,要有二名以上的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有效;舊法則規定,要有公開儀式以及二人以上的證人,不一定要登記,婚姻就有效。
修法後改採登記制
律師許智捷表示,修法前,結婚的「公開儀式」要件很模糊,有時難以判斷,最基本是須讓不特定人知道要結婚;例如,病房婚禮,若醫生、護士等人在場祝福,再切個蛋糕慶祝,即可認定公開儀式,若關起門或患者陷入昏迷,法官會認定不成立。他指出,像跳傘結婚是否穿禮服、有沒有向在場親友表明要結婚?都是公開儀式要件,否則僅兩人去跳傘,沒任何意義。
許智捷說,修法後,當事人到戶政機關登記,省去認定上的麻煩,卻可能發生未滿二十歲的男女為符合結婚需經父母同意的規定,偷蓋父母印章辦登記,日前,彰化就發生女兒偷蓋父母印章,嫁給在監人犯的情事。許智捷認為,結婚沒公開儀式的規定,讓結婚變容易了,但態度應更慎重。
記者許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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