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天倡藝人工作契約 方文琳不看好
【何哲欣、陳幼英╱台北報導】立委余天昨公布《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藝人與製作單位未來雙方簽約應明訂節目總時數、錄製時間,若重播,製作單位應支付一定比例酬勞給藝人,簽約時也應預付酬勞,同時不得要求藝人作任何裸露、暴力、淫穢表演。
民進黨立委余天說,藝人錄影前都須簽放棄演出所有權同意書,藝人多不清楚智慧財產權,為求曝光,都會接受不合理合約。
節目重播應再給酬勞
余天說,有的藝人怕被電視台封殺不敢出席,雖合約沒法律強制力,但仍呼籲藝人與製作單位勞資雙方能共同參與。新聞局長蘇俊賓出席記者會時說,訂定合約不是要圖利藝人,是替藝人爭取更多空間與保障,希望明年度國產戲劇節目比例能超過韓、日劇。
蕭薔昨說:「若立法通過,多方都認同,那就做。國外分紅制度行之有年,我寫書的版稅也是一輩子的。」方文琳認為:「若製作單位和藝人都能認同,當然是好事,但執行起來有困難。」陳美鳳說:「當然支持,但要漸進式進行,大環境不佳,也要為電視台想,重播也讓藝人有曝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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