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系統設計可能有問題(洪財隆)
一位曾親自參與FTA(Free Trade Agreement,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經貿官員日前告訴我,連他都被兩岸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搞得迷迷糊糊,可見媒體調查國內還有兩成左右的民眾說了解ECFA,很有可能是高估了。
不該這樣的。先不管各擁立場的政治攻防,純就經貿協定的「技術層次」而言,如果內部邏輯嚴謹或具有一致性,基本上不太可能說不清楚。難道ECFA真的比愛因斯坦的相對論還難懂?合理的懷疑是,ECFA的整套設計存在系統性問題,導致前言不對後語,其中最大的差錯可能出在決策擬定過程中,誤以為(或心存僥倖)當初台灣是以「開發中經濟體」的身分加入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貿易組織),所以才會仿效「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這種純屬開發中國家才能適用的經貿協定模式。
無法引用「授權條款」
東協與中國的「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乃在2002年完成簽署,隨後「商品貿易協定」與「服務貿易協定」則分別在2003年與2007年生效,並從今年(2010年)起實現自由貿易區(FTA)。至於部分產品(一開始主要是農產品)先行先試的「早期收穫」則從2004年起陸續實施。如今ECFA也東施效顰,並大致按照上述進程來推動,究竟有何扞格與不妥之處?一如上述,東協與中國都是以開發中(國家)成員的身分加入WTO,所以他們彼此在簽署優惠性(排除最惠國待遇條款)貿易協定時擁有更多選擇,比如針對商品貿易就額外多出「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可引用,上述東協與中國在2003年生效的商品貿易協定即是。
也正因為「授權條款」的規定相當鬆散,例如並不需要像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24條要求「絕大部分的貿易產品」都要自由化,所以才得以讓東協與中國在2010年自由貿易區生效前,只涵蓋少數產品的「早期收穫」有法源依據並完美銜接。此外,如依據「授權條款」更可在商品自由化的過程「減關稅」或「免關稅」擇一即可,深具彈性且部分產業可藉以避免受到過大衝擊。事實上,東協與中國甫生效的這個自由貿易區,截至目前法源其實還是「授權條款」,從各國仍保留相當多的「敏感產品」不開放或緩開放即可看出端倪。
反觀台灣則由於入會時已放棄開發中(國家)成員的權利,對外簽署貿易協定,自然不能引用「授權條款」。麻煩的是,ECFA所欲模仿的「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之整套設計乃建立在台灣根本就無法引用的「授權條款」之上,這也就難怪ECFA不好說明。
主導者最好趕緊改口
事實上,直到去年12月底,官方在回應學者的質疑時方才首次對外宣布,ECFA將以GATT第24條(商品貿易的部分)來簽署,且由於強調「逐步到位」,所以顯然不可能「立即建立自由貿易區」,而屬於分階段自由化的「過渡協定」(interim agreement)。
至此一步,答案已經很清楚,亦即兩岸一旦簽署ECFA,雙方應該在一定合理期間內(一般為10年)撤除絕大部分(一般為9成)的貿易障礙,以商品貿易為例就是零關稅。
然而根據GATT第24條的規定,締約方在簽署時就必須訂有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完整規劃與時間表,完成協商或通報到WTO時將已經具有實質內容,這顯然跟目前政府根據「授權條款」的思維而宣稱ECFA將「僅先定架構及目標」,「像一本書的目錄」,至於「具體內容日後再協商」或另外再簽其他協定的說法大異其趣。且如按官方思維,目前規劃約有300至500多項產品先行零關稅的「早期收穫」,屆時將面臨缺乏法源排除其他WTO會員也一體適用的窘境。而且「早期收穫」也是誤導,因為相對於一般立即生效的FTA這已經是落後了。
建議主導或主推ECFA的人士最好趕緊改口,否則只會把自己弄得更胡塗,同時也把民眾弄胡塗。
作者為淡江大學戰略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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