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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賣掉台灣的文化命脈(楊憲宏)

台灣的媒體產業正面臨新一波的全球文化衝擊,高畫質數位無線電視的時代已在世界各地成為新的產業主流。可是台灣官方在這方面仍處於定位不明,不知為何而戰、不知為誰而戰的政府失靈狀態。

無線電視的資源是極為珍貴的公有財,數位化加上高畫質化之後,更是創意產業與內容產業的主要群聚現場,其作用力與生產力,對於台灣這個未來必須依靠創意密集為新經濟領頭的國家而言,是最重要的關鍵文化力。現在的政府卻急著想要拍賣,不但失去做為國家的應有深謀遠慮,而且忽略社會發展的必要革新,更無視於法律所明定的政府責任。現行政府好像是個一切向錢看的小生意人,眼看著關係著台灣文化前途的「魔法石」就要在政府主持的拍賣場賤價求售。能不扼腕?
最可悲的是,法令明明有規定,政府可以視而不見。主管台灣媒體產業最重要的法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明訂「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另外,《廣播電視法》第一條也明訂「……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
而更基本的《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五條也一樣明表,「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應確保公益公共功能

把話說得更明白一點,這些法律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無線電視必須發揮公益與公共之功能。而政府的責任在確保,公益與公共的功能不受傷害。更不用談高畫質數位無線電視的基本功能與設置目的。在公益與公共原則之外,還是台灣國家文化競爭力的火車頭。現在政府想用拍賣的方法處理頻譜釋出,形同自斷台灣文化的後腳跟。
政府擬採用審查後競標的方式,甚或開放外資投資的法人公司參與無線電視之經營,是否可視為政府考量因素在於能否收到高額的標金。並提出「開放最多五家,但要比進入競標的少一家」,擺明因為「一切以錢為考量」的問題。政府拍賣頻譜的依據其實是有問題的,所謂必須競標的要求是依《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而訂—「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但請注意此條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字眼,因為,《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條與第十六條條文即對頻率的授予另有規定。招標雖是方式之一,但以評審或其他適當之程序指配或核配,也是符合法令的規定。
由於無線電視頻率之特性,其優先重點仍在於是否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申請經營者須經一定程序審查其是否有能力,及經營理念是否合乎法令與我國廣電政策本係法令所要求。政府應以負責任的態度嚴格要求競爭者的使命必達,這個公共價值遠遠超過區區標金價格。這才是責任政治的展現。
未來在以公益公共目的為主的高畫質數位無線電視大傘下,台灣的文化命脈才有一線生機,現在這個很簡單的道理,卻有著很曲折的道路要走,這件政策在外國都是總統級、院長級的領導者最重視關心的事項,可是在台灣,他們卻似乎事不關己,「不要不緊」。現在驚醒還來得及,只是不知道他們願不願意醒過來?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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