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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環保署不保護小民(徐光蓉)

今年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上訴,維持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2006年中通過之「中部科學園區后里七星農場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判決。此為民眾保護環境告官成功的首宗案件。

此案原欲吸引大型光電業者進駐,產生的大量有毒廢水將排入鄰近水道,確實使用哪些有毒物質,污染物排放量及濃度,背景資料正確與否,是否使原本不佳的空氣品質惡化等問題,在歷次環評小組審查會議一再被提出,開發單位國科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卻一直含糊以對;初審小組對此案無法有共識,只好「進入二階」與「有條件通過」並陳;大會中,後案以11對前案8票通過。周邊民眾擔心開發案嚴重影響生計、健康等,因而提出告訴。
即使支持開發的委員亦認為本案可能對居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影響,因此通過之附加條件中列:「開發單位於營運前應提健康風險評估,……如評估結果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開發單位應承諾無條件撤銷本開發案。」「開發單位應建立環境及健康保險基金,……以示…未來願意對環境污染、災害與健康風險及相關損害理賠之企業責任。……」

反淪開發單位推手

然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四條第二款:環境影響評估應該於「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該開發行為對生活、自然、社會等環境產生之可能影響;顯然,健康風險評估不該是環評通過後才執行的工作;而環境及健康保險基金是否預告污染、災害無法避免?
環保署先在23日新聞稿「表示不解」,認為高等行政法院「曲解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將「捍衛環評審查之公正及獨立」。收到判決書後,環保署31日新聞稿開宗明義表示將請國科會中科管理局「補齊資料,再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重新審議」;此案乃民進黨執政時通過案件;主要篇幅在解釋與此案相關各機關所核發之許可、執照或核准文件,應「兼顧國民健康權益、園區廠商原先合法設置之信賴保護原則、相關員工生計前提下,……審慎妥善處理」。意思是,許可、執照或核准文件依舊有效?原本以為「環境保護」署雖然敗訴,應該樂見升斗小民挺身而出保護環境;但環保署的兩次回應中除「兼顧國民健康權益」文字外,完全沒有涉及此開發案可能的環境、健康影響;看來,環保署更像開發單位的推手。

作者為台灣大學大氣系教授,前環境影響評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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