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薰二審判刑八月,若上訴駁回就得坐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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蔑視司法 陳敏薰判8月恐坐牢

偽證案 扁家4人全減刑 緩刑落空

【綜合報導】高院審理扁家四人及101前董座陳敏薰偽證案,發現檢方當年偵辦國務機要費案,陳致中、陳幸妤第二次作偽證時,未被告知拒絕證言權利,也沒簽名具結,認定只剩一次偽證,昨連同趙建銘一併減半判刑各三月,吳淑珍則減為九月,但未宣告緩刑,讓扁家希望落空。

扁案追擊

陳敏薰雖自白犯罪,但高院認她蔑視司法、心存僥倖、企圖卸責,並非真心悔悟,因此判刑八月,也沒宣告緩刑。陳敏薰的律師莊國明昨表示:「無法接受,將再提上訴。」但若上訴遭駁回,陳敏薰就得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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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替子女抱屈

陳致中昨表示:「未獲緩刑,與其他偽證案判決情況相比顯然不公平。」扁幕僚江志銘轉述,吳淑珍也替子女抱屈,認為子女言行都是奉母之命,會考量子女態度,再決定是否上訴。記者昨聯繫不上當年偵訊陳致中、陳幸妤程序被指有疏失的前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不知其回應。
高院表示,陳致中等人雖求緩刑,但考量扁家四人都另涉他案,才沒同意。律師吳孟良表示,依《刑法》規定,陳幸妤、陳致中與趙建銘判刑不超過六月,雖因偽證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可聲請改服社會勞動,提供義診、免費法律諮詢,交換入獄服刑。
二○○六年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扁涉詐領國務機要費案時,發現核銷發票中,包含陳幸妤洗髮等三十二筆消費共十七萬餘元、陳致中買內衣褲等二十筆消費共八萬多元、趙建銘洗車打蠟等八筆開銷共七萬多元。
三人都兩度證稱「代父母購物餽贈或宴客」,後坦承受珍指示作偽證;四人一審都認罪,台北地院判珍一年、陳致中等三人各六月。
高院查出陳幸妤姊弟對父母涉及犯罪,依法有權拒絕證言,但第二次偵訊時,檢方未善盡告知義務,訊後也沒讓兩人簽名具結,認定該次作證程序有瑕疵,不構成偽證罪,加上三人因親情作偽證,且已認罪,因此酌減四人刑度。

可求改服社會勞動

陳敏薰則是在檢方作證時,坦承送一千萬元請扁珍喬大華證券董座職務,到北院作證卻翻供否認,被依偽證罪起訴,一審不認罪被重判一年半,二審才當庭落淚認罪。
法界建議陳幸妤、趙建銘夫婦和陳致中三人放棄上訴,請求改服社會勞動,只要每天十二小時工作四十五天,同樣可免牢獄之災。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說:「初犯或無危險性被告,原則上檢方都會同意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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