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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豈可自毀原則(莊伯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堅守原則,力抗電信業者使費率降至合理價位,令人激賞;不過在電視購物頻道爭議上卻自毀原則,更有遭到糾正之虞。

此次購物頻道大戰,東森購物先以報紙廣告表達抗議,U-Life隨後也大買廣告提出反擊。針對該爭議,通傳會2月3日已同意系統業者的頻道變更計劃,亦即由新成立U-Life全面取代東森購物目前經營的五個頻道。
所有電視頻道的進場與退場,都不僅是商業交易,更與觀眾權益及社會文化息息相關,購物頻道自不例外。因此,通傳會必須設法促進現有和新設頻道都有公平競爭的立足點,以維護良性發展的媒體生態,帶動多元優質的內容服務。
可惜事與願違,實際情況總是系統業者把持頻道的進退場生殺大權,每年重複上演頻道大戰,即便觀眾喜愛的優質頻道也未必可續約,劣質頻道則經常難以淘汰。學界早已多次呼籲:通傳會對於現有頻道的管理,應該將進退場機制與裁罰紀錄,以及收視質與收視率、公民團體意見等加以連結,建構一套合情合理的審核標準。

訂定頻道更換比率

為了促進競爭,可考慮每年訂定一定的頻道更換比率,而不是如現今的經常不換,或是一口氣全換。
通傳會在2006年順應輿情,提出「處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變更之參考指標」。這套指標包括四大面向:維護消費者權益、健全產業秩序、落實多元傳播需求、照顧弱勢族群傳播權益。其中與本次購物頻道爭議有關者包括以下五點: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第三項與第六項規定「替換之頻道節目品質應相當或高於原頻道」、「廣告專用頻道規劃是否符合收視權益」;在健全產業秩序方面,第二項、第三項與第五項規定:「頻道變動是否有益於效能競爭」、「頻道變動是否有利產業健全發展」、「新頻道未能客觀證明優於被取代之原頻道時,是否考量暫置後段頻道播送」。
就此而論,新成立的U-Life品質是否高於原有的東森購物?是否符合觀眾的收視或消費利益?這兩點顯然都還有討論空間。進一步考慮效能競爭與產業健全發展,則全面更換頻道做法,未必理想,而且也與通傳會自定指標有所矛盾。倘若原頻道不服,據此向監察院舉發,通傳會不無遭到糾正之可能性。
其實折衷做法才是可行之計。比如可考慮部分取代;關於這點,還必須把新頻道業者的經營能力一併列入考量。其次,如果不滿足於部分取代,則可建議系統業者按照通傳會指標,將新頻道暫置後段頻道播送,觀察其收視質與收視率實際表現,再來決定進場或退場。
電視頻道戰火不止,堅守原則,本該是最好做法,但通傳會決議並非全無爭議,此案後續發展以及對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生態的影響,有待繼續觀察。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新聞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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