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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審查透明嚴謹(康照洲)

有關長庚大學臨床行為科學研究所楊庸一副教授2月1日「只有透明 才能消解疑慮」與前長庚醫院新生兒科主任郭明實醫師及桃園敏盛醫院郭明裕醫師2月5日「疫苗問題應有的科學觀念」兩篇文章,首先感謝楊教授與二位郭醫師對衛生署核准H1N1疫苗流程及安全問題的指教,同時也在此做詳細說明。
先從楊教授引述11月5日衛生署引用傳染病防治法給予國光生技專案使用,11月12日才核發藥證談起。

疾病管制局基於防疫需要,擔心在國光H1N1疫苗核准前爆發疫情,因此依傳染病防治法向藥政單位申請專案使用國光疫苗,但因當時疫情還在掌控中,所以疾病管制局直到11月12日國光正式取得衛生署核發藥證後,11月16日才使用國光疫苗。衛生署11月1日施打的疫苗,則是疾病管制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專案進口的諾華疫苗,並非國光疫苗,這點需要強調。

並未違反規範倫理

其次是國光疫苗藥證審查,基於防疫急迫性,衛生署當時採取所謂滾動式審查(rolling review),就是廠商可將資料分批送審,藥政單位立即逐批審查,一旦證實產品安全、療效及品質無疑,即可核准。國光在完成成人及兒童的第1劑及第2劑臨床試驗,分別將報告送署,衛生署立即指派專家至執行試驗的台大、三總及萬芳醫院(成人部分)與台大、長庚醫院(兒童部分),進行臨床試驗GCP實地查核,並召開4次會議審查,這比一般藥品臨床試驗查核更嚴格(依往例是在完成應施打劑次的臨床試驗結果報告送署後,才指派專家進行實地查核,如果在多家醫院進行臨床試驗,依風險管理原則,僅選擇受試人數最多的一家醫院查核),目的在確認臨床試驗依照原核准計劃書執行,保護受試者權益,並無跳過或違反慣有的醫學倫理及人體試驗規範。
再就兩位郭醫師的疑問,首先是藥品不良反應通報,在衛生署內部分工,一般藥品不良反應由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負責,包括通報、評估及處理決定;疫苗不良反應則由疾病管制局CDC負責。由於H1N1疫苗引起社會高度關切,衛生署決定仿照美國模式,特別成立TFDA與CDC之H1N1新型流感疫苗接種後安全監控工作小組,對於具安全疑慮或臨床意義之訊號,提請藥物安全評估委員會研議。藉此強化國內藥政及防疫單位合作,整合現有被動通報體系以及疫苗主動監控機制,來加強民眾施打疫苗的保障。
再者是藥證號碼的質疑,依據藥事法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衛生署核准藥證後,如涉及產品相關變更事項,廠商需要檢附佐證資料,向藥政單位提出變更申請,通過後,即可沿用相同的藥證字號,但變更的內容會被清楚註記在藥證上。
所有藥品都是相同標準,H1N1疫苗也不例外。歷年流感疫苗皆採用病毒株變更方式辦理,國光H1N1疫苗也依此原則申請變更,無須重新申請新的藥證,這跟美國FDA及國際間作法一致。

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二位郭醫師最後提出臨床試驗結果發表國際期刊的問題。臨床試驗結果所有權及其論文發表主導權,都是屬於臨床試驗主持人及廠商。不過,為讓民眾更了解國光疫苗臨床試驗的結果,衛生署除將結果及副作用,詳細記載在產品說明書上,並在通過藥證後立即公布在衛生署網站。去年(98年)12月24日衛生署更邀請國光臨床試驗主持人召開記者會說明試驗結果,在在顯示衛生署對疫苗資訊透明的重視。
對於國光H1N1新型流感疫苗的審查,本局一直抱持戒慎恐懼進行審查,即使在審查時間的壓力下,所有需要檢送的資料並沒有減少,為的就是保障民眾用藥都是安全有效,這也是藥政管理單位的天職。

作者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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