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所長陳垣崇(右)因涉圖利遭約談,引起爭議。圖為陳所長探視龐貝氏症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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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產業 法制 公共財 媒體無能(翁裕峰)

中研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陳垣崇所長突遭偵訊事件後,平面與電子媒體、科學界、教育部與公眾投書的主流意見都傾向支持「優秀科學人才應同時跨足產業創造利潤」的論調。且多認為台灣發展生醫產業的相關法規不足或不當,故優秀國家人才如陳所長之流者,無法以其先端知識,至生技業兼職或多點投資。

筆者要指出,此案的重點不在法規本身,而在誰應從此類技術移轉過程中,獲得其應有的利益?生醫所案例不過在點醒社會大眾、媒體、科學家、國家(包含國科會、中研院、立法院、教育部等)、生技業者等各利害關係人:公共財就是公共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獲取不當比例的利益,否則就失去技術移轉的社會公共性格,任何產業均應如此。
2007年6月,立法院迅速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其第十條明訂:「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該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即只要中研院同意,中研院的科學家,現在都可與所屬單位討論、協議,成為持有10%以上股份的生技新藥公司專任人員,其他政府機構的科學家也是。陳垣崇所長在世基生物醫學公司經營團隊中,委曲擔任「提供科學性指導,但未涉入日常營運」的名譽創辦人(見世基生物醫學公司網頁)可能與世基創立於2005年有關,比上述條例早了1年多。
檢方所稱的兩項專利,應與預防Carbamazepine藥物誘發史蒂芬強生症候群(簡稱SJS)的HLA-B*1502基因型檢測(簡稱基檢)技術有關。國科會承認,以國科會科學發展基金研發出的這兩項專利,採技術入股方式,擁有世基4.19%的股份。這大約是1千萬台幣。
根據經濟部商業司昨日的資料顯示,世基是僑外資,總資本額2.5億,其中實收資本額約2億,未收資本額約5千萬。若國科會的技術入股屬未收資本額,則還有近4千萬的未收資本額,這佔世基總資本額比率超過15%。若國科會的股份已屬實收資本額,則未收資本佔總資本額的比率超過20%。這15%或20%,是誰、以什麼方式投資的?應有必要釐清。若全屬任何國內政府機構的個人所投資,顯然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這可能是《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需要第十條的原因。

媒體應盡監督之責

公共財議題也值得討論。國科會投資於HLA-B*1502基檢相關的研究是否只能算技術入股的那1千萬?筆者從國科會與政府出版品網頁查詢到,與HLA-B*1502關鍵詞相關的研究花費共計約1.4億,包括基礎研究(臨床醫學、基礎醫學類、生物技術領域)與應用研究(生物技術領域)、高速基因型鑑定中心和基因醫藥研究臨床中心。這國科會在2006至2009年間補助的研究案對世基獲得具市場壟斷性的HLA-B*1502基檢技術有何關係?這1.4億應有多少該列為國科會在世基的技術股?這些公共財投資開發出來的專利,只佔4.19%的股份適當性嗎?健保局今年6月把HLA-B*1502基因型檢測套組列入給付對象,一人限用一次,點值是3285點,近乎10個人次的醫學中心門診費用。基因醫療強調的是個人化醫療,其昂貴程度由此可見一斑。但是行政院、衛生署及國科會等單位力推基因體國家型計劃,向來強調可以帶來公共衛生的成效。HLA-B*1502基檢的各種研究若是國家型基因體計劃的一部分,其公共衛生效果不應只是找出預防Carbamazepine藥物誘發之SJS,更應使公眾獲得比市價更便宜、成本價、或甚至免費的HLA-B*1502基檢商品。
媒體為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報導施政相關新聞與投書篩選過程,宜同時維持其專業性,盡量查詢相關法規,避免過度依賴任何受訪者的資訊,以提供公眾清楚的法制架構,讓社會各階層人士能給予此事件一個適當的評價。
媒體須進一步公開與監督政府機構研發經費、成果及其相關技術移轉投資入股的流向,使公共財的投資真的持續造就科學人才、提高國民健康,降低醫療成本、賺外匯,提升國內經濟。公共電視台6月23日晚間新聞指出:「包括中研院在內國內公立大專院校的教授都不能兼職,投資公司的股份也不能超過10%;不過陳垣崇的案例引起各界檢討現行的法令是否合乎時宜。」此報導明顯與現實不符,頗有失媒體專業與第四權之嫌。

作者為成功大學醫學系╱醫學科技與社會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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