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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疑案的問題根源(吳景欽)

司法界爆發集體貪瀆疑案,整起事件乃導因於前立委何智輝被控在銅鑼開發案中,涉嫌利用權勢關說的貪瀆案,在第一、二審被重判19、15年後,今年5月更一審卻出現大逆轉改判無罪,而引發爭議。基於無罪推定,到底是否有法官受賄,尚言之過早,但從此次事件,也凸顯出目前訴訟結構的大問題。

因我國刑事第二審乃採事實的覆審制,審理過程與第一審完全相同,對於事實與證據的調查須重來一次,如此一來,易使當事人產生第一審只是過水,而將主戰場放在第二審的心理,不僅第一審的集中審理無法落實,對於第一審判決也必然會上訴,而增加了高等法院的負擔,珍貴的司法資源也因此被虛耗。再加以最高法院屬事後的法律審,且原則上不開言詞辯論,若遇有事實上的疑點,必會發回高院更審。如此的結果,使原本應呈現越上級法院案件量逐漸減少的金字塔結構,卻變成集中高等法院的大肚化現象,且使有心者將行賄對象集中於高院法官,所謂決戰第二審的傳聞,自然不脛而走,而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極大戕害。
而欲解決此種訴訟結構失衡現象,當然必須將第二審改採較為嚴格的事後審,以限制上訴,但如此的限制,卻又必須以第一審的集中審理落實為前提,若第一審的審理仍是採取目前的分割式審理,貿然限制上訴,恐將影響人民的訴訟權,更可能只是把關說對象移至第一審爾。所以為了能落實集中審理,關於重大案件宜引入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以解決此問題。

參酌日本裁判員制

鄰近的日本,去年開始實施裁判員制度,重大案件須由六位隨機選出的平民裁判員與三位專職法官組成,為了怕影響平民裁判員的日常生活作息,所以審判程序一定得集中於三日內完成,而不能如過去般,在日本被戲稱為「五月雨」的分割審理模式,由於須在三日內完成,不僅達成訴訟經濟,更迫使當事人必須全力為攻防,而毫無保留,否則將喪失先機,而能達到真實發現的目的。而由於有六位平民參與,在人數佔優勢下,法官的專斷與恣意自然不易產生,而能使判決更接近人民,同時,這也代表行賄的難度增加,而使司法的公正性不受干擾。
台灣刑事司法在這十年,改變的不少,但卻仍有如此多的問題,且這些問題並無針對性,即便連審理貪污案件的司法人員亦不能倖免,社會大眾自然不宜以他人之事,而等閒視之,而主事者更須以審慎的態度去思及改進之道。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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