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在...

  • 頭條要聞

如何解決沿海下陷問題(孫寧)

由於沿海下陷情形日益嚴重,在行政院主導下,制定了「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並於1995年11月實施,但其對地層下陷遏止的效果甚微。自從此方案實施以來,彰化大城鄉又下陷了1.6公尺,雲林台西、嘉義東石、高雄湖內及屏東佳冬四鄉鎮,則分別又下陷了30、40、62及38公分,且下陷範圍逐漸向內陸推移。

目前雲林縣已有二分之一的土地有下陷問題,且可能會危害到鐵路的行車安全,去年的八八水災更重創南部沿海低窪地區。由於「防」的效果欠佳,政府只得花費大量經費用於「治」,且「治」之效果亦欠佳。

應訂立「離養辦法」

「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效果欠佳,主因在於意圖將陸上養殖面積局限於五十個以沿海魚塭集中,且下陷之區域為主之生產區內,作為抑止地層下陷之方法,而非直接減少沿海魚塭面積以紓解地層下陷問題。由於大部分的沿海養殖種類仍需使用80%以上之淡水地下水,故使沿海下陷深度繼續增加,下陷面積繼續往內陸擴張,也影響到本方案之執行效果。
「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未對抽水量最大而為養殖抽水量兩倍之農業作任何的規劃,對用水量日增,已漸成為沿海地層下陷另一主因之工業抽水之減少亦只做宣導而無強制之效果,因此必須對於農、工業抽取地下水作規劃及限制,何況許多私井之抽水量未計入,故抽水量嚴重低估。本方案之另一缺點為以政策主導養殖面積之減少,而缺少對離養養殖戶生計問題安排之配套措施,因此地方政府無法配合中央之封井及減少養殖面積之要求。根據筆者等人之研究,養殖業者從事養殖主要是為了生計問題,如果有適當補助及離養訓練,業者考慮離養之比率達到66.1%,其他研究者也得到類似的結果。

在此建言,由政府組成一個跨部會高階任務團隊專責處理減少沿海地層下陷區之養殖面積,以紓解地層下陷問題。對於減少養殖面積,應當訂立「離養辦法」,其內容含離養補償金之發放辦法,第二專長訓練辦法,轉業及輔導就業辦法等,對於原有之養殖用地應切結停養並封井,並由政府補助填平魚塭及協助當地開發利用。至於目前之休養政策,由於魚價回升即可能復養,因此效果欠佳。
離養所需要的資金,根據漁業署2009年的資料,養殖業者有7萬841人,如有4萬人離養,以沿海地層下陷區的養殖戶為優先,若平均支付每人每月2萬5千元離養金,以10年為期,則共需支付1200億元。至於填平魚塭方面,目前沿海下陷區的魚塭為1萬1597公頃,若將其中的一萬公頃魚塭填平(魚塭深度以1.5米計),填平一公頃需400萬元,則需400億元。目前河川水庫淤泥及水災所堆積之污泥,可加以疏濬以填平魚塭。由此,離養及填平魚塭合計10年共需1600億元,或每年160億元,如此可以明顯紓解沿海地層下陷問題,亦利於整體規劃地層下陷區未來之發展,並可大量減少社會成本之產生。根據研究,僅屏東至枋寮之沿海四鄉鎮因地層下陷所造成之社會成本每年介於270億至1019億之間,而台灣四年間治水防洪的預算則逾三千億元,本文所建議的每年160億預算與此不成比例,卻有顯著效果。

農工用水也應規範

大量減少沿海魚塭雖然對減緩沿海之地層下陷有立竿見影之效,但仍不能完全解決地層下陷問題,因此此高階任務團隊還應促使離農辦法之訂立以減少農業面積,並監督大量用水工業設施設立之審核,以及促進農漁工業用水效率之提升。
目前之地層下陷防治政策,如設立養殖生產區,禁止淡水養殖、輔導海水養殖以及休養等政策不是造成副作用就是窒礙難行。在此建議設立高階任務團隊,以農漁民生計的立場來解決地層下陷問題。對於水產養殖政策、地層下陷防治政策以及相關的國土復育政策,應予重新作通盤考量及修正,以防沿海地層下陷問題繼續惡化,而產生比八八水災更嚴重之災難。

作者為屏東科技大學水產養殖系副教授

Facebook

←讚一個!《蘋果》粉絲團24小時陪你看新聞!

想將你對這篇文章的發言分享給好友嗎?只要點選社群網站標誌,並依指示登入該社群網站,當標誌顯示為已點選,就代表你在《蘋果》發言可以同步放送到多個社群中了!

新聞討論

發表文章
必填

新聞討論規範
【1】留言限140字以內。留言將於發送留言72小時後,由系統自動刪除
【2】與蘋果日報報導內容無關、涉及人身攻擊言論、張貼廣告與涉及交易訊息、重複張貼,一律刪除。
【3】請勿留下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蘋果日報將不負管理之責。
【4】網友應謹慎發言,遵守中華民國法律相關規定,違者自負法律責任。
【5】涉及誹謗、侮辱、具威脅攻擊性、猥褻、違反公序良俗的文字、圖片及任 何形式檔案,蘋果日報有權逕自
          刪除。若因前述行為導致他人檢舉、投訴或相關主管機關調查,本論壇將配合主管機關處理。
【6】參與本論壇討論新聞之網友,視為同意本論壇管理者得隨時對論壇內所有內容、留言等進行刪除動作,
          或因應版面重新設計而移動整個論壇位置、調整論壇功能。
【7】敬請網友遵守以上原則,不同意者,請勿在此發表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