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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庭 對科索沃的裁定(賴怡忠)

國際法庭於7月22日針對科索沃宣布獨立一事作出裁決,認定科索沃在2008年單方面宣布獨立不違反國際法。雖然此裁決只有建議性質不具約束力,但依然令主動將此案訴諸聯合國國際法庭的塞爾維亞顏面無光,也連帶使中國驚恐萬分。對台灣更有國際法理的重要意涵。

科索沃獨立不違法

由於聯合國1244決議明文表示科索沃是前南斯拉夫共和國的一部分,但即便如此,國際法庭依然認定科索沃在未經塞爾維亞同意下於2008年逕自宣布獨立不違反國際法。
對於聯合國至今未承認是中國一部分,法理地位未定的台灣,由於其法律位置比科索沃更站得住腳,是否能合理推測如類似情況發生在台灣,也不會被國際法庭裁決違反國際法呢?
其次,中國看到塞爾維亞將此案訴諸聯合國的後果,可能日後如想在聯合國「處理」掉台灣問題會更具戒心(前提是台灣政府不同意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此外,如北京以台北宣布獨立違反國際法做為其攻台的理由,因為與此國際判決不符,是否也能推斷其攻打台灣反而違反國際法呢?
固然對科索沃宣布獨立不違法的被動裁決,不能與承認科索沃獨立混為一談。科索沃獨立在裁決前,也已獲得美、英、德及其他歐洲主要國家的承認,但至今還沒有成為聯合國一員。
除了確立台灣國家身分證成的要件,並不在於是否加入聯合國外,這個判決在國際法國家承認學說「創制性效果vs.宣示性效果」的爭論上,似也予人傾向後者的暗示。

務實道路值得借鏡

如果民主政體單方面宣布獨立被認定不違反國際法,而國際的承認又不再是證成國家身分的強條件時,是否提供身處法律地位未定的台灣,在兼顧國際戰略現實與爭取法理地位正常化的要求下,一條務實的道路呢?科索沃的案例值得深思。

作者為台灣智庫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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