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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12歲女友親吻摸胸 21歲男不起訴

爭議案件
台東縣21歲賴姓男子於去年8月和12歲小女友在海邊親吻,並撫摸胸部10秒鐘,遭女方同學撞見告知校方,校方轉知家長報警,警方調查後依強制猥褻罪嫌送辦。但檢方調查時,小女生供稱兩人是男女朋友,男友行為她並未反對。檢方改依屬告訴乃論的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偵辦,但因賴男已取得女方母親諒解達成和解,不願再提告,檢方昨裁定全案不起訴處分。但因女生是14歲以下,心智仍未成熟的兒童,檢方這項判決恐惹爭議。

兒團轟裁定不嚴謹

台東地檢署昨特別召開記者會說明,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開庭時,小六女童供稱和賴男是男女朋友,經調查屬實,且男女朋友接吻是相當普遍的事,雙方的親密動作在強制猥褻和性騷擾間有灰色臨界點,但賴男並未以強迫和脅迫手段逼迫女童就範,女方也強調接吻過程均屬自願,所以不構成強制猥褻,而性騷擾的部分,因女方家人不願提告,檢方只能依法裁定全案不起訴。
但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表示,兒童自制、判別能力無法與成年人相比,法律應更嚴謹去保護兒童,而不是因為男方行為屬告訴乃論,家長又撤回告訴,就草率結案。
律師蔡進欽表示,《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及猥褻罪,係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均不能與他們發生性行為或猥褻,當年立法用意主要就是基於保護未滿14歲幼年男女所制訂。本案中,就算女童聲稱自願,恐也無法阻卻被告觸法。

「不構成強制猥褻」

不過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認為,檢察官應是衡酌男方與女童的親吻摸胸,屬於男女合意行為,而不是以滿足男方性欲為考量,所以不構成強制猥褻。
檢警調查,21歲的賴男與就讀國小6年級的女友,去年8月某日在台東海邊散步,賴男一時情不自禁以手撫摸女友胸部,並親吻約10秒鐘後才停止,賴男的行為被女方同學看見,向學校老師報告,經校方轉通知女方母親後,擔心女兒遭到染指,控告賴男涉嫌強制猥褻。地方中心

性騷及猥褻爭議案

2009/03
男子邱惟中在台北火車站自慰,把精液甩到前方女子裙上,被控性騷擾。但檢方認為邱男未觸碰被害人,不起訴,事後經被害人聲請再議,檢方才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
2008/01
男子蔡東林在內衣特賣會,抓捏一女子胸部10秒,一審認為只算性騷擾,對蔡被控強制猥褻判無罪。二審認為現場擁擠,被害人無法逃脫,改用強制猥褻罪判3月。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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