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璁(圖)指陳雲林來台是重大緊急事故才未先申請集遊。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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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見 法官聲請《集遊法》釋憲

【丁牧群、許敏溶╱台北報導】國內首見法官針對《集會遊行法》聲請釋憲!本案起因前年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與民眾沒申請就在行政院前靜坐抗議,檢方將李視為聚眾首謀,依《集遊法》起訴求刑三個月,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原定昨宣判,卻突然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認為該法部分條文矛盾且違憲。

停審助理教授嗆陳雲林案

曾發起野草莓學生運動的李明璁,昨聽判得知法官認為《集遊法》有問題並聲請釋憲,欣慰說:「這不是我個人有沒有罪的問題,希望此事可讓台灣朝好的方向發展。」並呼籲全台法官對類似案件暫停審理,立委積極修改不符時代需求的法令,以免箝制民主發展。
《集遊法》從一九八八年制定公布以來有不少聲請釋憲案,但陳思帆(三十歲)是第一個聲請釋憲的司法官。
陳思帆指出《集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刻集會遊行才能達到目的者,不受六天前必須提出申請的限制,但是同法第十二條又規定,因前述情況向警方申請者,警方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申請人是否許可。陳認為,第十二條還是限制集會遊行必須事先申請,兩法條互相牴觸。
另外,同法第八條規定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婚喪喜慶等集會遊行可以不必申請。陳思帆認為此法條未考慮活動是否可能妨礙秩序、交通,就獨厚這些活動,恐有歧視其他言論之虞。且第二十五、二十九條規定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若被警方制止仍進行,首謀者可處二年以下徒刑,連並未造成危險的和平集會也包括在內,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

法官聲請《集遊法》釋憲理由

◎《集遊法》第9條第1項規定,遇緊急事故須即刻集會遊行者不受6天前須提出申請限制,但第12條規定因前述情況申請者,警方24小時內須通知申請人是否許可,兩法條牴觸
◎《集遊法》第8條規定,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婚喪喜慶、宗教或依法舉行的室外集會遊行,可不必申請,卻未考慮這些活動是否可能妨礙秩序、交通,且《集遊法》獨厚這些活動,恐歧視其他言論
◎《集遊法》第25、29條規定,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若被警方制止仍繼續進行,首謀可處2年以下徒刑。但這也包括並未造成危險的和平集會,有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虞
資料來源:台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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